加州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California mental health service for children

執筆者:陳星安  Sylvia Hsiang, LMFT

出版日:  11/2008

聯邦和加州政府法律對於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童,在教學與資源方面都有特別的規定,在公立教育系統體制下,對殘障的學童提供了免費和恰當的公共教育。在對3歲到21歲之間的殘障學童做了評估之後,發現殘障有可能干擾其在教育過程中的適當發展,根據孩童福利的考量,就需要提供特殊教育以及相關的服務或資源。

加州法令對符合特殊教育需求的殘障者之規定:

1.          聽力障礙導致說話或語文處理上的問題。

2.          聽力與視覺的障礙合在一起,導致溝通,發展和教育上的問題。

3.          語文和說話能力偏差。

4.          視力的障礙,雖然經過矯正,但仍然影響教育的成果。

5.          嚴重的骨骼變形,影響教育的效能。

6.          基於慢性或急性的健康問題,使力氣、功能或生命力受到限制,導致教育效果降低。

7.          自閉症、亞氏症或類似狀況。

8.          明顯的低於平均智能或不良的適應能力,以致嚴重影響到教育的效果。

9.          基本心智功能的問題一例如注意力、視聽處理能力、感受與行動的能力、認知能力,包括理解或使用說寫語文的能力,以及嚴重的智力問題。

10.        嚴重的情緒干擾導致長期學習上的障礙,例如:

A.                       沒有能力學習但並非來自智力,感受力或健康方面所能解釋的因素。

B.                       與同儕或師長間無法建立或保持滿意的人際關係。

C.                       一般正常的情境之中,有些不適當的行為或感覺。

D.                       經常性的不快樂或憂鬱的情緒。

E.                        面對其他個人或學校,發生普遍身體不適的症狀或恐懼的現象。

為了了解是否符合特殊教育的規定,孩童需要透過個人化的評估以了解其教育上的需要,孩子的父母、監護人、老師、或提供服務的人員,如果覺得孩子可能有某種殘障,都可以提出書面要求,請學校進行評估。在十五天之內,學校會發展出一份書面的評估計劃建議書,家長或相關人員也有十五天的時間來決定是否接受學校建議。之後,學校必須呈現一份書面的評估結果報告,確定孩童是否符合特殊教育以及相關服務的資格。在評估過程中,孩童也有可能被介紹到專業的機構去接受訪查或評審。

個人教育計劃

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教育需要在最不受限制的條件下,對每一個學童確認出任何潛在的問題,並嚐試解決,縱使不成功也要記錄整個過程結果,因此孩子需要教育的測試,以決定是否有特殊教育的需求。一旦確定,他/她便需要有一個個人化的教育方案。個人教育計劃IEP(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因此應運而生。

個人教育計劃(IEP),乃是特殊教育中的一個基本要素。IEP是經由考量後,詳細書寫出來的對學生的一種特殊教育計劃書,其中的內容包括:

A.         孩童目前在學習成就和功能上的表現,同時殘障對孩童一般教育課程中所呈現的影響力。

B.         針對孩子教育上的需要,設計每年所能衡量的學業與功能指標。

C.         描述如何測量學習上的進展。

D.         說明特殊教育和相關的服務項目,以及學校服務人員所能提供的改良或支持學童的計劃與節目。

E.          解釋在某種程度上,殘障孩童將不參與非殘障學童在一般教育課程中的教室活動。

F.          說明在適當調整的情況之下,如何測試個人學業的成就和功能上的表現。

G.         表達所能夠預估的服務次數、地點與教室時間性的調節,或服務的變化性。

執行學童特殊教育計劃並同時作出抉擇者,主要來自所謂"個人教育計劃工作小組"(IEP Team)。在這個小組內,包括有孩童的父母;父母其中一人;父母選定的代表人;如果孩子就讀於普教環境中,則至少一位孩子普通教育的老師,如果是在特教環境下,則需要一位特殊教育的老師;另外,地方教育機構(LEA, Local Education Agency)的代表,比如說學區(School District)中特殊教育的負責人;還有一個能够解說評估報告,如何運用在教學的過程上的人;同時再加上在父母或LEA的選擇下,某一位專家或對孩童有深度瞭解的人;最後有可能的話,也可以包括孩童本身。在這個組合裏,專業權威人員,決定評估的結果是否表達了該殘障現象確實符合特殊教育服務的需要,並在父母同意評估的結果後,於60天之內聚會討論。

特殊教育還為學童提供其他必要的相關服務,最重要的尚有心理輔導和治療,如果它們對特殊教育有所助益的話。筆者將就特殊教育與神健康服務之相關性,在下文進一步探討。

特殊教育與精神健康服務

一旦符合特殊教育的資格,就可以使用特別設計的教學與相關服務,更重要的是孩子也能够接受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務",如果對特殊教育有助益的話。在聯邦法的範圍內,"相關服務"除了心理輔導或心靈諮商等精神健康服務外,還包括提供交通,殘障矯正以及其他在發展上資助的服務,例如語文、聽視覺矯治,翻譯服務,體能上協助或工作職能治療,療養性娛樂,社會工作服務,學校護士服務,復原的輔導以及醫療服務等,這些大部份在個人教育計劃IEP中都會提到。

而在特殊教育中對提供精神健康服務之規定也立有一項重要法規-AB3632/AB2726。1984年,加州立法-AB3632規定提供精神健康服務給情緒上嚴重受到干擾(SED, Seriously Emotionally Disturbed)的學童,並將此一責任由學區轉移到郡縣的精神健康部門(County Mental Health Department)。1996年,加州立法將AB3632的基本條款延伸出AB2726,從此這兩項條款,對於在加州接受殊教育同時需要精神健康服務的學生,有著顯著的影響力。AB2726的主要內容乃在規定相關機構在提供精神健康服務上的責任。當學生的IEP決定有精神健康服務的需要時,郡縣的精神健康部門將接受學校的轉介與建議,並和與州政府簽約所指定的社區精神健康機構,一起提供適當的服務。

涵括在IEP工作小組中的地方性教育機構(LEA, Local Education Agency),在將學童轉介給郡縣精神健康部門做評估前,必須已先在不同殘障層面做過各項功能測試,譬如心理教育測試 (Psycho-educational Test)。LEA必須擁有父母親在參加IEP會議後同意轉介的書面簽名,以允許LEA和精神健康部門互相交換與孩子教育相關的訊息,並允許精神健康專業人員到學校(或學習環境中)去觀察孩童的狀況。

雖然LEA、IEP工作小組,或父母親可以主動要求學生接受社交/情緒狀態上的評估,並在評估後,共同決定轉介學童接受社區的精神健康服務,但也必須是在孩子的認知功能,具有充分的程度可以受益於此一服務的條件下,亦即如果教育測試的結果,IQ在70以下的學童,可能無法在AB3632的方案下接受精神健康的服務。另一方面,如果學生在情緒行為上所呈現的問題,只是受限於社交能力的不足,以致引起暫時性的適應問題;或是問題經由短暫的的輔導即可解決;再者,若其行為純粹僅是叛逆性或導致需由法律來管制的不當行為類別,也有可能無法通過評估的考驗,也就是無法接受精神健康的輔助或服務。由此觀之,縱使教育法規是希望學生在最不受到限制的環境中學習成長,但是就算是需要精神健康服務的輔助,也要從最基層的評估開始。

何謂AB3632/Chpter 26.5

AB3632法案,在學校中有時以Chepter26.5(26.5章)的專用名詞來代替,它是郡縣(County)的教育方案之一。它與州和聯邦的法律互相結合,要求地方的教育機構和郡縣的精神健康部門,使用機構之間相互的一致觀點,主動發現並服務在精神健康方面有需要的學童,去幫助及提供免費和恰當的公立教育,不論家庭的收入、族裔或是生活方式,這是一種免費並可以自願接受與否的計劃方案。至於AB3632(Chapter26.5)的運作方式乃是透過一個小組團體的成立,將學校教育、精神健康服務、父母和其他的資源結合在一起,幫助那些由於精神方面的問題而導致在學習上無法成功的學童,藉著評估和處理他們的需要,以使他(她)們能成功的在學校學習,發揮其潛能。當學校評定出或觀察到個人顯現在教育或精神健康上有特別的需要時,在經過評估學童的學習與生活、認知功能可以透過精神健康服務獲得效益時,學校將會轉介給郡縣精神健康部門。

郡縣精神健康部門必須有父母的同意才得以評估孩子。一旦評估完成,則會在IEP會議上呈現結果。評估的過程包括父母和孩子與評估者面對面的訪談,視孩童的年齡,County的治療師有可能到學校去訪察,所有學校轉呈的記錄或父母提供的資訊都會經過考量。相關的資源(一般醫生、精神科醫生、過去的輔導員或治療師、學校老師,或是其他曾與該孩童接觸過的機構)也都能透過父母的同意,就評估上的需要,互相溝通討論。

當評估完成時,County的精神健康部門人員會和父母聯絡,來呈現所完成的結果,父母親則有權在看過報告後,透過口頭商議,要求某些錯誤事實的修正。當父母過目評估報告後,這份報告也會傳送到教育機構,以便借著IEP會議,討論出適合學童所需的服務項目。整個評估過程到處理方案的決定,將會在60天之內的期限產生。事實上,在決定了孩童是否適合AB3632/26.5章特教服務的理由後,IEP工作小組組員,譬如普教老師、特教老師、學校相關人員、學區負責特教的人員等,將在一起共同討論有關如何提供孩子所需的適當服務項目,或是安排特殊的教育計劃,假如父母仍然不同意評估的結果與IEP Team提供的處理方案,可將自己的意見以書面的方式附在報告之後,或甚至申請仲裁會議(Mediation)或聽證會(Due Process Hearing),來要求重新評估。

總之,AB3632/26.5章要求學校在做任何轉介前,首先對學生提供教育評估或測試,經由學校評估後,如果覺得確有必要,再轉介到郡縣精神健康部門,然後根據學區的所在地,再分別轉至轄區內的精神健康部門落實處理。

(筆者現任職郡縣精神健康部門-兒童與家庭小組,針對此一議題,除了有一系列的專文發表外,也歡迎讀者來電洽詢相關問題,直撥電話:(408) 793-5869 Sylvia Hs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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